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