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情况及理由;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征得代表理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