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工作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和专人办理的分级负责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