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