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或者暂住的人员,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对常住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