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或者暂住的人员,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对常住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