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采集、归集各类社会信用数据,推动社会信用数据共享开放以及市场化应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