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三章 发展应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搭建大数据研究平台、大数据产业联盟、创新创业平台等方式,推进大数据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融合,推动大数据产业研发、投资、孵化一体化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