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采集或者产生的相关数据向省大数据平台归集,用于数据共享开放。

鼓励大数据企业将依法采集或者产生的相关数据,向省大数据平台汇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