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