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数据、有条件开放数据和非开放数据。

属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开放条件、开放范围和使用用途等信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通过省大数据平台向申请人开放;不予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