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