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五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