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