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三条有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