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