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鼓励和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对假冒其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举报。

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