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用户和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权就商品质量问题,向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用户和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鼓励和支持用户、消费者通过投诉、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