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