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发生严重危及生产、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列为重点案件。

重点案件实行领导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案件的查处。

查处重点案件时,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有关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