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日常监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