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与考核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拖延不办,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办理情况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办理工作弄虚作假,或者拒不配合督办检查工作的,应当由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