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报告,应当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