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三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或者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代表提出或者经代表同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承办单位研究参考,不再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