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所提问题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对供承办单位研究参考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可以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说明有关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