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七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