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划用途和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二)检查、保养、维修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四)房屋建有建筑幕墙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维护;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实行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