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可以与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