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可以与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