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