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等依法予以公开的信息,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