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落实重点治理项目资金,明确项目负责人,按期推进完成。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