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