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