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和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测,并将清洗、消毒情况和检测结果及时公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