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和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测,并将清洗、消毒情况和检测结果及时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