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根据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供水设施。鼓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