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