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负有淇河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淇河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