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辛村遗址、大赉店遗址、刘庄遗址、赵南长城、双塔寺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古桥、古道、古墓葬、古水利工程、古村落及地质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