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区)河长应当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保护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下级河长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河长应当做好责任河道保护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