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权限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