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