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并设立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制工作的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示牌和公示牌。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