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治理与管理等活动。

河道包括自然河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保护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