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成立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