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实现保护利用相协调。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