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