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