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发现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向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