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注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登记证(卡):(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二)申请人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三)登记证(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五)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登记证(卡)依法被吊销的;(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七)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