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离辐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电离辐射,主要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品及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辐射。电磁辐射,主要包括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I类、II类、III类、IV类、V类放射源,高水平、中等水平、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以及放射性药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